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秩序维护/第一节 用户权益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电申请或者供电;(三)不按照规定中止供电、限电;(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设供电条件;(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