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供电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电申请或者供电;

(三)不按照规定中止供电、限电;

(四)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增设供电条件;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