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职业教育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为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提供服务。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可以依法将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