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闽台职业教育合作项目的金融产品,为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提供服务。

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可以依法将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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