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住房、医疗、子女就学、养老等方面为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台湾同胞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