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受聘于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院校、科研机构的台湾同胞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本省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项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