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初始登记、补证登记以及需要征询异议的其他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人应当书面答复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决定驳回异议的,应书面通知异议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