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初始登记、补证登记以及需要征询异议的其他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登记申请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据。申请人应当书面答复登记机关。经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决定驳回异议的,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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