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二十条已废止登记机关受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应当出具收件收据。申请人应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登记费用;逾期登记的,应当缴纳逾期登记费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