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申请人产权合法、明确的,登记机关应当核准登记,确认其房屋产权,发给房屋权利证书;对房产权利不合法或不明确的,决定驳回登记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自受理登记之日起,核准登记或决定暂缓登记、驳回登记申请的期限分别为:

(一)初始登记为四个月;

(二)转移、变更、补证登记为二个月;

(三)注销登记、预先登记、换证登记为二十天;

(四)抵押等他项权设定登记为三天。

驳回申请异议的,应当在前款所列期限内作出决定。处理异议的期间不计算在前款所列期限内。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