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应普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饮用水,提高自来水普及率。

农村新建、改建住房、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时,应配套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已建住房、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应逐步加以改造,有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