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应普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卫生饮用水,提高自来水普及率。农村新建、改建住房、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时,应配套修建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已建住房、办公用房、学校及其他公共设施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应逐步加以改造,有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