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原螺区环境改造应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有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