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乡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原螺区环境改造应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补助经费,有关部门应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