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落实婚前保健、住院分娩措施,开展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创建爱婴单位,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