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使用自筹资金和其他民间资本进行土地整治的规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标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