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第十条有效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农业生产条件;(三)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纠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