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第十二条有效土地整治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由确定项目的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