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起始日期及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