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其他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逐步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起始日期及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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