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项目概算、预算;

(二)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采购和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三)属于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确定工程造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定和标明使用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等级;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确定和标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