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个工作日,初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一切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