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五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第四十四条有效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个工作日,初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一切待遇不变。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