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Chapter 5 科学技术工作者Article 44In force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2个工作日,初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一切待遇不变。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1994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