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第二章 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十二条有效乡镇企业、区街企业和科技力量不足的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实行联合与协作,开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吸引科学技术工作者到企业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