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乡镇企业、区街企业和科技力量不足的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实行联合与协作,开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吸引科学技术工作者到企业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