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乡(镇)除办好农村各级职业学校外,应当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农

民文化技术培训场所,对农民加强农业技术培训。

对接受培训的农民,经技术考试和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技术资格证书。对获得技术资格证书的农民,在技术承包、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予以优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