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乡镇企业、区街企业和科技力量不足的中小企业,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实行联合与协作,开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吸引科学技术工作者到企业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