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小公园开埠区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对开埠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构)筑物和设施,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