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对开埠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构)筑物和设施,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