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开埠区内从事依法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审批时提交保护方案;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将保护方案征求市城乡规划、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以及金平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一)改变园林绿地、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影响开埠区历史文化风貌、传统格局、历史建筑的。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