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金平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组织对开埠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整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构)筑物和设施,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