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专门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配备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保护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