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责任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的,予以撤销,责令返还保护经费和传承补贴,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