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不得实施与其资格不相符的传承、传播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