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九条已修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六)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