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二)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保护该项目相关的实物、资料和场所;

(四)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五)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六)定期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