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