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