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二条已修改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接收,提交主任会议。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