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接收,提交主任会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