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与正在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相关事项的询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