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受质询机关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