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6 询问和质询Article 62Amended省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接收,提交主任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