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涉嫌走私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通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复杂、疑难、有争议的案件需要协调的,由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