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海关、海警、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分析预测走私动态,并制定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