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涉嫌走私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通报,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复杂、疑难、有争议的案件需要协调的,由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统一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