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九条有效沿海、沿边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巡防工作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码头边境通道和海湾、堤岸、滩涂等区域组织排查,明确监控防范重点,落实监控责任;根据需要可以组建反走私巡防队伍,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反走私重点地区进行巡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