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照明设施不得小于规定距离,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由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协商后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