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电缆(线)、广告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的;(五)擅自接用路灯电源;(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