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因建设、施工原因需拆除、迁移、改动和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迁移、改动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