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盗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电缆(线)、广告或者设置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旁堆放杂物、挖坑取土等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维护的;

(五)擅自接用路灯电源;

(六)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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