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城市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挖掘防洪设施;(二)倾倒垃圾、废物和擅自堆放物品;(三)擅自修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作业;(四)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