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在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一)覆盖、堵塞、占压排水设施;(二)倾倒垃圾、废料等杂物;(三)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四)擅自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的排水设施;(五)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