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

在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覆盖、堵塞、占压排水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等杂物;

(三)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

(四)擅自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雨污水泵站的排水设施;

(五)在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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