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农民负担的内容第十一条有效农民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费用,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标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标准的,按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核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