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提取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应当分别按照乡、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算方案提取。

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时,应开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单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