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制度;(二)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分类,科学排列、编制检索工具;(三)依法确定城建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四)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确保其完好无损;(五)积极开展城建档案利用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